女清洁工“捡”黄金案与上海保洁公司员工自律

前言:警方通报清洁工“捡”黄金案 涉嫌盗窃证据确凿
梁丽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
   ●深圳警方昨日通报,认为梁丽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警方操作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昨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通报了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涉嫌盗窃巨额黄金首饰案的补充侦查情况,认为梁丽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警方操作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并无不当。
警方操作程序合法
   据该局负责人介绍,经多家媒体和网站对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涉嫌盗窃巨额黄金首饰一案的报道,不少网民纷纷发表观点进行讨论。对此,深圳警方表示将还原事件始末:
   2008年12月9日9时许,该局机场分局接到事主报警称,其在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办理登机和行李托运手续时,放在手推行李车上的一箱价值261万余元的黄金首饰被盗。由于警情重大,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立即组织警力赶到现场组织查找。经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发现物品涉嫌被人盗取后,即立案展开侦查,并于当日将涉案嫌疑人梁丽抓获归案,缴获了大部分被盗物品。
   深圳警方称,此案侦查办案程序完全合法,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梁丽实施了秘密窃取
   警方就此指出,现有证据证明梁丽既有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也在实际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进行立案侦查证据充分确凿,检察机关也依照程序和法律规定批准了逮捕。现检察机关认为案件尚有部分证据需要补充,深圳警方依照程序正在补充侦查,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正常办案程序。
   由于该案正在侦查阶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不影响案件侦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阶段还不宜公开有关案情。
  
引申:上海保洁公司员工自律

        上海做为经济最发达的地区,目前很多的物业的保洁服务都是由专门的上海保洁公司外包提供清洁服务。如处理垃圾,清洗保洁等都是清洁工的职责。对于遗弃物通常都有处置权。但是如果隐匿客户的有价值的物品,故意侵占,那性质就不同了。当然要判断遗弃物的价值清洁工都是根据主观判断,如有利用价值自己占有,一般都没有什么非议,但前提是确定是遗弃物。不过知道价值而不上缴,特别是金额特别巨大,就有非法侵占之嫌了。现在网络上90%的网民都在为女清洁工叫屈,究竟是捡到还是偷盗,要看事实。但是如果女清洁工能及时上缴也许就没有那么多麻烦产生。

网友与专家解读:女清洁工案

        这次舆论的争执类似于“许霆案”,因此很多人也将梁丽称为“女许霆”。而梁丽则确实构成犯罪嫌疑。如果梁丽不构成犯罪嫌疑,那么,在机场或其它类似场所,工作人员是否从此就可以任意“捡拾”他人“遗忘物”了?事实上,梁丽“捡拾”的黄金根本不是遗忘物,而是物主王先生出于对机场安全的信任暂时搁置一旁的物件,以抽身与机场工作人员商谈托运事宜。梁丽构成犯罪嫌疑但是否构成盗窃罪嫌疑则可以推敲。一些专业人士认为她可以构成侵占罪嫌疑,但这样认为缺乏充足理由,最重要的一点是人们忽视了梁丽的身份,她虽然是清洁工,但仍然是机场工作人员,并不是过客,而王先生也并没有“遗忘”自己的黄金箱子。

        在这里我想起了一件近20年前亲身参加讨论定案的案件。某国有大型冶炼企业一个工组数名工人,利用工厂管理漏洞不将副产品黄金交仓库保管,而是私藏后出售数年之久,折合金额特别巨大。类似案件通常都被作为盗窃罪处理,如果此案按盗窃罪处理,则这些工人就可以枪毙数次。一位同事去公安局知悉此案后,感觉这些工人都要枪毙太残酷了,回来谈论,十分同情,但我们几位同事一听具体情节,都认为他们不构成盗窃嫌疑,按照当时法律只构成贪污罪,达成一致意见后去公安局说服了办案人员和领导,将该案移送到了我所在的反贪部门按贪污侦查,这些工人的命也自然保住了。该案的显著特点是监守自盗,按当时法律这些国营企业员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情况特殊的贪污。虽然这种情况很多地方是按照盗窃处理,但我们几位同事更希望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严格尊重法律本身的精神。

         梁丽案虽然与上述贪污黄金案有不少区别,但一些关键要素是类似的。就主体而言,梁丽虽然不是机场本身的工作人员,但她是与机场签约清洁公司派遣到机场进行工作的人员,因而是机场委托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机场的相关管理。作为工作人员,梁丽对乘客遗忘或不遗忘的物品不得私藏并私吞,必须交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就情节而言,当梁丽发现纸箱并认为是乘客遗忘物后,承担有保管和上交的责任,这种责任也同时是她的合法权利,但她利用了这一权利予以了私藏,当经过咨询证明是黄金后仍然将之拿了回去,并与知情者进行了瓜分。就客体方面来说,王先生暂放一边的纸箱与机场之间的关系属于暂时保管关系——虽然没有办理具体管理手续,但机场仍然负有一定的保管责任。当梁丽将该纸箱获取后,则意味着机场已经进一步承担起了具体、直接的保管义务。这些要素构成的不是盗窃罪嫌疑,也不是侵占罪嫌疑,在现在法律体系下构成职务侵占罪嫌疑,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瓜分黄金者为共同犯罪。

        这样,梁丽案是否就清晰了呢?未必。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通常意味着单位管理存在严重或比较严重的问题,梁丽行为的背景是该机场清洁工可以常常捡一些带不上飞机的物品如水果、化妆品、饮料等回家,如果梁丽按盗窃罪处理则机场不需要承担对王先生的责任,如果按职务侵占罪处理并王先生发生经济乃至精神损失、损害的,则王先生可以起诉机场以及清洁公司要求赔偿。一般来说,单位和管理人员对“监守自盗”更希望按盗窃处理,以逃避自身的责任,这十分可能成为梁丽案的困境。

关键事实1
   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手推清洁车经过此处(19号柜台附近,该处有个垃圾桶),看到行李车上的小纸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小纸皮箱搬到其清洁手推车上,并推着清洁手推车离开现场进入大厅北部值机柜台区,之后再推车至该大厅北侧距离案发现场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看到在该处搞卫生的清洁工曹万义,就对曹称其捡得一个纸皮箱,要求借曹的地方放一下。
     梁丽的代理律师在看守所见过梁丽后,补充的几点说法:
补充说法1
   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皮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皮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看看左右也没有人,就把小纸皮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
   梁丽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假首饰。反正是捡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
对于网友和专家解答的疑问:
   网友或专家分析认为清洁工如果涉嫌犯罪,那么究竟是涉嫌贪污罪?涉嫌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其实问题没有这么复杂,机场与保洁公司是一种保洁外包服务,保洁公司的职责主要是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与卫生,至于行李保管似乎过于牵强,哪有清洁工还要替顾客看管行李的责任?还有职务侵占罪也同样说不过去,一个清洁工能有多大的权利?他们怎么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利来实施侵占呢?这个倒不是真的是机场或保洁公司有意逃避责任。其实问题的矛盾是如果以涉嫌盗窃罪认定,量刑上的判定总是让人难以接受这样的事实,这才是网上争议的焦点。做为上海保洁公司的一员,一方面要做好严格管理和规范服务,同时加强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有些事情就能避免。(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上海保洁公司——上海奥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部资料整理提供(部分信息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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